在刑法领域,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通常不会被判处死刑。像那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在犯罪时虽需承担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精神状态的特殊性,法律会从轻或减轻对他们的处罚。
还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群,当他们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严重罪行时,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也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充分体现了刑法对特殊主体的细致考量。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这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认知、控制能力等方面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存在差异,所以在处罚上不能一概而论,不能像对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那样判处死刑这种最为严厉的刑罚。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又兼顾了特殊人群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