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赔偿金:按2024年标准,十级伤残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10%再乘以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医疗费:以实际产生的发票为准,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无法举证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且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一般为50元/天左右.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一般为500-1000元左右.
- 精神损害抚慰金:十级伤残一般为5000元-8000元左右.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特殊的,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