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呀,主要得具备这些条件呢。
首先呢,债权人对债务人那可是有着合法的债权呀,而且这个债权得是确定的,不能模棱两可的。并且呢,这个债权已经到了该清偿的时期啦,就好比到了还钱的时间点一样。
其次呢,债务人得怠于行使他到期的债权。这意思就是说呀,他的债权到了期限之后呢,也不通过打官司呀或者申请仲裁之类的方式,去向次债务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呢。就好像有笔钱该他去要回来,他却不去要。
再者呢,债务人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得实实在在地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呢。要是没造成损害,那可不算。
最后呢,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那种专属于他自己的债权哟。比如说基于扶养关系呀、抚养关系呀、赡养关系呀、继承关系而产生的那些给付请求权啦,还有像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这些权利呢,都不能是代位追偿权所涉及的范围。
只有把这些条件都满足了,债权人才能够合法地去行使代位追偿权呢,去替债务人要回属于他的那些权益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