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
代位求偿权所必备之前提条件包括:
1.进行了相关财产损失保险的投保操作;
2.被保险财产受到的损毁是由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的事实;
3.所产生的损失应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并且此等损失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
5.被保险人或者权益受让人必须将其对侵权责任人之索赔权予以转让给保险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二、代位追偿缺对方材料
为启动代位追偿程序,我们需要您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供我们参考并进行后续动作:
1.与诉讼相关的索赔申请书;
2.授权我们申请索赔权益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4.责任方驾驶员所持有的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
5.责任方车辆所具备的合法凭证—《机动车辆行驶证》;
6.责任方的有效保险单;
7.发生事故时的证明文件副本;
8.关于损失情况及金额的确认文书;
9.已完成维修项目及费用支付的详细结算清单。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若要成功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则须符合如下几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必须考虑购买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以备不时之需;其次,被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害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引发;再者,该损失必须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之内并发生于保险期限内这段时间;接下来,作为被保险人或者权利受让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明确的理赔请求;而最后,被保险人或权利受让人必须将针对侵权责任人的索赔权无保留地转让给保险公司。这几个重要条件共同构成了实现代为求偿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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