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要是证据不足,羁押期限一般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要是遇到案情比较复杂,到了期限还没法结束的案件,那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就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要是属于一些特殊的情形呢,像那些在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还有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到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的范围很广,取证特别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等。这种时候,只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就能够再延长两个月。
要是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按照前面所说的规定把期限延长完了,可还是不能侦查完结,那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还可以接着再延长两个月。不过呢,如果到了羁押期限结束的时候,案件依然是证据不足的,那就应该把人释放或者改变强制措施。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地处理案件,避免出现不合理的羁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