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特定法定条件下是能够予以退还的。
当取保候审结束后,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始终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各项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的那一刻,他们只需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便可顺利领取到之前交纳的退还保证金。
然而,若被取保候审人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就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他们已经交纳了保证金,那么就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的保证金。并且,在决定没收保证金时,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还需出具《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