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生效权诉讼的过程中,承担责任的被诉主体通常是我们所说的次债务人。在这一法律概念下,所谓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他们作为原始债权人拥有的对次债务人的相关权益,从而给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带来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债务人在次债务人面前行驶相应的权利。在整个上诉过程之中,我们将次债务人选作被告人,而原债务人则列为了案件中的第三方当事人。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借助司法机构的权威判决,使原本属于债权人的合法支取权益能够得以直接从次债务人那里得到满足。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所能涉及到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其自身的合法债权之内,同时行使这一权利的具体成本费用也应当由产生这一问题的源头即债务人来负责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