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的实际耗费时间往往并无固定标准可言。总体而言,对犯罪嫌疑人人实施逮捕之后所进行的侦查羁押期限上限为两个月。如若某起案件的案情过于复杂且已达到期限却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则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的方式延长一个月的侦查期限。然而,对于诸如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发生的繁复案件、重大的犯罪团伙案件、流窜作案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复杂性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案件等几种特定类型,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以将侦查期限延长至两个月。另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在较长时间内不适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批准延期审理该类案件。然而,具体的侦查期限仍需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