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主要如下: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此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上述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前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罪的设立旨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资金流转,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洗钱罪的认定和处罚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