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日常小礼物和请吃饭等消费性支出,一般难以要回,因为这通常被视为情感表达的一部分,而非借贷或有特定条件的赠与。例如,在很多恋爱关系中,双方会互赠一些小礼物来增进感情,这些礼物的价值相对较低,且没有明确的约定需要返还,所以很难要求对方返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一般的恋爱消费不属于这种有明确约定的赠与合同范畴。
2、而对于大额转账、赠送贵重物品等情况,如果有明确约定是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如“若分手则需返还”,则可以主张要回。这是因为双方在赠与行为中有了明确的约定,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一方在恋爱期间给对方转账 5 万元,并明确约定如果分手则对方需返还,那么在分手时,一方就可以依据这个约定要求对方返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3、若只是普通的恋爱消费,由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等,通常不能要求返还。比如双方一起看电影、喝咖啡等消费,这些都是恋爱过程中的正常支出,不能因为分手而要求对方返还。但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是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就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例如,有聊天记录或转账备注表明这是借款,或者有书面协议约定了附条件的赠与,那么就可以依据这些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恋爱消费纠纷中,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借款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产生误解并进行了消费,那么对方就可以依据这个法律依据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