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在破产情形下能否取回,得依据具体状况来定。倘若这履约保证金是用来担保合同履行而交付的,并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就已经特定化了,具备独立于合同相对方的财产权益特性,那么就能够当作特定财产把它取回。
然而,要是履约保证金已经和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混为一体了,又或者无法证实其已经特定化且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益,那就很可能没办法单独把它取回,而得作为破产财产参与到破产分配当中。简言之,核心就在于判别履约保证金是否满足可以单独取回的条件,以此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一个建筑工程合同中,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明确标注了专用于该合同的履行,且在破产前就已确定,那就能取回;但要是这笔保证金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在一起,分不清了,就可能无法单独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