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时,一般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但男方需证明出资来源为男方家。若无法证明,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男方家出资购房若无法证明是赠与男方个人的,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当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时,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但如果有特殊约定,按约定处理。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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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关键在于房产的登记情况以及男方能否证明出资来源。需注意的是,具体的法律判决可能因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实际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