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婚前购买房屋且贷款未还完,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其支付贷款的情况,这是基于物权登记的原则,房屋登记方对房屋享有物权。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所以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当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考虑出资情况和贡献大小等因素是公平合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