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游收受回扣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导游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种行为的严厉制裁,保障旅游市场的规范。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导游收受回扣会直接影响对游客的服务质量,因为他们的心思会更多地放在谋取私利上,而忽视游客的需求,这无疑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游客发现此类行为应积极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旅游主管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违法导游进行处罚,以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