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时,要确保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真实有效,比如身份证要在有效期内,且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财产清单要详细列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不要遗漏重要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在协商公证事项时,双方要坦诚相待,充分沟通,明确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避免日后因模糊不清而引发纠纷。比如对于房产,如果是婚后购买,要明确是一方出资还是双方出资,出资比例是多少等。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3、公证过程中要始终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公证员会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公证结果真实有效。如果一方存在胁迫等不正当行为,公证结果可能会被撤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