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公证要谨慎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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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婚内财产公证要谨慎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将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公证到其名下,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公证。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另外一套房产。我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主张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应归被告所有,并不向原告支付费用(对价)。

办案思路及心得

因为被告自愿公证,将婚后财产约定为原告个人所有,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公证无效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需谨慎,即使未经过公证的婚内财产约定,一经双方签字,仍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被告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对家庭生活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主张对位于海淀区的房产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支持被告的请求,将海淀区房产判归被告所有,认可被告对家庭生活贡献较大,仅需向原告支付30%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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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

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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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您所居住的地区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切勿一头雾水地盲目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要先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征收拆迁的整体情况,若感到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受损时,要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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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也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房屋面积增加、办房证超时限等,是否可单独解除合同?
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付的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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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起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文本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应当是建立在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内容。因此,开发商起草的买卖合同补充文本不能修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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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应当要求开发商将准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要签订的补充协议全部事先提供给购房者,购房者要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进行阅读和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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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市民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也交了部分房款,这一纸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购房者常常疑惑不解。
现实中存在大量购房者与开发商只签订了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这些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看这些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开发商是否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如果具备上述条件,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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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中了一个小区的二手房源,打算买下来给自己的父母住,自己也去看了几次了,朋友也去看过我们都觉得不错对于价格这些重要的问题都已经谈妥了,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朋友却告诉我二手房买卖合同付款方式要谨慎填写,现在就想咨询一下朋友的顾虑有没有必要。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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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手房买卖付款方式有一次性付款、中介代收、分期付款。
3、一次性付款需要注意的事项是:
(1)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如果贷款办理不成功,就要无条件解除合同,退回全部定金和已交付的房款;
(2)要明确约定产权证办理的具体时间,同时要约定不能如期交付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3)要约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保质期及出现质量问题的解决方案;
(4)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明确地写出来,并附一张项目公摊的平面图纸;
(5)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要确保合同无空白处。
4、中介代管房款:交易双方在中介公司签定合同,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或首期款之后,将剩余房款交由中介公司进行代管,并由三方约定在完成过户的条件下,中介公司将所代管的房款转付给卖方。采用这种方式,对前面所列举的两种方式所存在的缺点都得到了回避,但是更多的加入了中介公司的风险因素。由于中介公司出现过一些携款潜逃的先例,很少人采用该方式。
5、分期付款:买方在房产局受理过户申请时交付一部分房款,在过户至买方名下且买方领取新房产证时结清剩余的房款,并由卖方于收到全部房款时将房子交付给买方。因为一次性付款时存在有以上弊端,因此绝大多数的交易双方都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使用该方式的,出现简单的交易障碍时,卖方肯定会积极的配合解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买方的被动性和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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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近,夏小姐看中了城北的一套二手房,房子的总价是90万元,她支付40万元的首付,其余的50万元房款全部打算用公积金贷款。夏小姐认为以她和丈夫的公积金交缴额度应该没有问题:目前夏小姐个人和公司缴纳的公积金每月共计850元,夏小姐的先生一年前离职,之前个人和公司缴纳的公积金每月共计620元左右,并已缴纳两年以上。  据了解,目前申请市公积金的交缴额度条件为:连续一年缴纳公积金,每月公积金缴款额(包括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超过438元的个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30万元的贷款;每月缴款额在187元-438元的个人,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贷款;低于187元则暂时不能申请贷款,家庭申请贷款的额度为夫妻双方额度之和。夏小姐想,按照双方缴纳时间和额度标准,以家庭的名义申请应该能贷出50万元左右的公积金。  但是,在申请市公积金房贷的时候,夏小姐得知,他们只能贷出30万元公积金,两人当中只有夏小姐符合申请条件。到底怎么回事原来,夏小姐的先生一年前换了新工作,新单位没有继续缴纳公积金,到现在已有一年的时间断缴公积金了,因此他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由此可见,仅符合连续一年以上按照标准缴纳市公积金未必能成功申请贷款。记者从杭州市公积金咨询96345处了解到,只有“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一年缴纳公积金,并符合缴纳标准才有可能申请到公积金贷款。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是因为工作调动,由市公积金转移至省公积金的,其间断缴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及时补缴后,之前的缴纳时间仍可以算入连续缴纳时间。如果超过三个月,“连续交缴一年”则要从新缴纳公积金起开始计算。另外,如果其他原因断缴公积金的,都要重新计算“一年”的期限。  最后,夏小姐的先生因为断缴而无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房贷只能选择公积金和商业的组合贷款,也就是说除去30万元,剩余的20万使用商业贷款将无法享受公积金年利率4.05%优惠。另外,纯公积金贷款已取消按揭评估费,但是,组合和商业贷款仍需支付按揭评估费,费率是总房款的0.42%,因此夏小姐需支付按揭评估费90万元×0.42%=3780元。仅仅是因为断缴公积金,买房时就多了不少利息和评估费等购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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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除了会有关于房子资金的来往之外,还会涉及到其他的费用,比如交房时,购房者大多都还要支出一部分款项,到时开发商会给你一个费用清单,这其中有部分款项是合理的,比如说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物业费等等,但可能还会有一部分不合理收费,比如小区一些内部配套的收费。
4、注意注明计价方式与房款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中应该要写明房屋的单价和总价,同时别忘记让开发商注明计价方式。如果合同中没有注明房款和计价方式,在实际付款时房价上涨,部分开发商可能会要求购房者以后来的房价付款,或者通过其他计价方式计算房款,因此这些内容最好一开始就定好了,双方都不能轻易更改。
5、注意房产证的办理期限
有些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办证时间,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里面要明确规定房产证办理时间,并约定好双方违约责任。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
6、注意明确退房责任
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往往会拿出一些资金来进行房屋装修,比如购买家电等等,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明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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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就是有关签购房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的相关介绍了,购房合同并不是写下自己的名字这么简单,虽然大家只是签订自己的名字,可以一下签字,那就代表合同里面的条条款款就应该要遵守了,所以一定要看一看合同中有没有对自己不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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