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对于三个孩子的处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年龄方面,不同年龄段孩子的需求不同;意愿上,要尊重孩子的想法;抚养能力则是关键因素之一,包括经济状况、时间精力等。法院通常遵循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若双方都有抚养意愿且抚养能力相当,法院可能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剩余一个孩子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其中一方抚养。这样能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得到较好的照顾和关爱。
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3、当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优于另一方时,法院可能判决两个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为了让孩子能在更有利的环境中成长。
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4、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这能保障其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相关事宜,避免纠纷,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