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费的承担方式通常为先由原告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均有责任,则按责任比例分担。这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关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具体负担情况,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调解离婚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判决离婚的,一般由双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
例如在简单离婚案件中,可能双方各承担一半诉讼费;在涉及财产分割等复杂情况的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财产等因素来确定双方的诉讼费分担比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