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愿离婚的时候,所谓的“损失费”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项目。
通常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有特定情形:
1. 重婚,即有两个婚姻关系同时存在;
2. 与他人同居,也就是和别人一起居住生活;
3. 实施家庭暴力,对对方进行身体上的伤害;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人不好还不管不顾。
在上述导致离婚的情况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要是双方自行商量给对方一些钱当作所谓的“损失费”,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给,这主要取决于双方商量的结果以及各自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不过,如果该约定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就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存在无效的风险。
总之,在自愿离婚时给“损失费”需小心谨慎,最好在协商过程中明确约定相关事项的性质、金额以及用途等,以避免日后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