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孩子会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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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自愿离婚孩子会给谁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自愿离婚孩子会给谁

一、自愿离婚孩子会给谁

自愿离婚孩子给谁由夫妻自行协商决定。无法协商的,则法院会按照以下原则判决:

一、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则一般抚养权会判给女方,除非女方有以下情况的,才会判给男方: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如果孩子年满两周岁的,则哪一方的抚养条件更好,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抚养权就判给哪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孩子一般判给谁

离婚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判决,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判给母亲一方。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离婚孩子归谁扶养

1、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自愿离婚孩子会给谁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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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双方协议未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男方抚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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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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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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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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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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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自愿离婚小孩会判给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夫妻自愿离婚小孩抚养权会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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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在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后,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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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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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确定原则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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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算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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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愿送给亲戚抚养是犯罪吗?
孩子自愿送给亲戚抚养不是犯罪,但是有可能是违法行为。主要就是因为根据《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抚养孩子是属于父母应当尽到的一项法定的义务,所以必须要履行这样的一项法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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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算谁
[律师回复] 对于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算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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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起官司后,谁都不愿意抚养孩子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两夫妻打离婚官司,双方都表示不愿抚养孩子。近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后双方“消失”,孩子被丢给大伯,而大伯也不愿养孩子,最后将其送到。  夫妻闹离婚都不愿抚养孩子  2001年,A和李女士在大连打工时认识,2003年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最初,两夫妻感情不错,可在2011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之后李女士离家外出,一直分居。  2011年9月,李女士向朝阳县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事后两人也没能和好,一直分居至今,也因为此,李女士再次向提起离婚诉讼。  近日,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李女士和A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名子女,证明已建立起夫妻感情。2011年11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至今未能和好,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李女士要求与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因孩子希望跟父亲一起生活,判决男孩由A抚养,李女士付给孩子抚养费至孩子生活时止。  可令人意外的是,判决送达后,双方均表示不愿抚养孩子,也没上诉。  父母“消失”男孩暂由大伯抚养  宣判后,孩子的父亲A就没了音信,孩子母亲李女士将孩子送到前夫的哥哥家后也下落不明。多方查找,仍然没有双方的任何消息。  可孩子的大伯也不愿意抚养孩子,遂将孩子送到朝阳县人民。  工作人员对孩子大伯耐心做调解工作,最终孩子大伯同意暂时抚养孩子。因孩子大伯居住在朝阳市内,而孩子在喀左县读书,为了方便照顾孩子,孩子大伯请求帮忙为孩子办理转学。  父不履行养子义务可追刑责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处理此案件的法官说,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不能考虑子女的感受和成长利益,社会又不能给予父母离异的子女应有的社会关心和关爱,孩子今后的成长令人担忧。  辽宁律师李某某表示,应该按照宣判执行,父亲养孩子,母亲拿抚养费,暂时还不算遗弃,没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大伯抚养的话,所产生的费用都要由父母承担。  同时,李某某说,父母都不要孩子对孩子成长影响非常大,如果父亲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间长了,可以追究他刑事责任,按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定罪。
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是谁的,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向提讼,有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自愿离婚小孩不满两周岁该跟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自愿离婚小孩不满两周岁该跟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愿离婚小孩不满两岁该跟谁
一般说来,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这在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有比较原则性法律规定,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夫妻离婚案件中,孩子会判给谁
离婚怎么判孩子,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也可以作为判决抚养归归属的一个参考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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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自愿送给亲戚抚养是犯罪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孩子自愿送给亲戚抚养是犯罪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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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孩子抚养权属于谁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后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离婚后抚养费不给怎么办
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所以,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怎么办?一是夫妻双方协商,另外就是上。这是最主要的两种途径。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如果夫妻是协议离婚,应该按照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来让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也可以据此协议向提讼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是调解离婚,除了《离婚调解书》外,也应该有一个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里面应该有子女抚养条款,如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拒绝执行,可重新到,让重新裁定,强迫执行;如果是判决离婚,可根据离婚判决书里面的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条款,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你好,我和老公在两年前结婚,婚后一直感情不和,打算离婚,咨询一下谁有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文2018,谢谢!
[律师回复]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三】
  甲方:________,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 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_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共育之子________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现居住男方父母家里,男女双方对孩子有任意探视权,对方不得干涉,而女方对孩子有抚养责任,离婚后男方父母照顾孩子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男女双方平均承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婚后无积蓄,不存在存款分割问题。
  
2、房屋:
  A: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 ____________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___万元。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 万元,买房时向男方父母借款_____万元。该房屋离婚后进行变卖处理。
  房子还没正式收房,无家电及家具用品等分割。
  B:变卖房产所得款分割如下:首先偿还男女双方买房时向男方父母的借款。从离婚正式生效次月起,男方继续负责房货,待房屋变卖后,从变卖所得款里偿还男方自离婚次月起所付房屋贷款。余下由男女双方进行平均分配。
  C:房产变卖期限不得超过20 年12月12日。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无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双方结婚时无首饰等物品,不存在归还问题。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此协议乃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按双方个人意愿而立。
  甲方:________ 女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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