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要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需收集对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如结婚证、同居照片、证人证言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要留存受伤照片、病历、报警记录等作为证据,证明存在暴力行为或遗弃事实。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3. 要证明因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而致夫妻感情破裂,需提供对方参与赌博或吸毒的相关记录,如被公安机关查处的记录、戒毒治疗记录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 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需提供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生活的证据,如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记录等,以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5. 当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需提供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