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过程中车主通常需要到场,因为司法鉴定是为了确定案件中的事实和证据,车主作为相关车辆的所有者,其到场能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和协助鉴定工作。比如在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中,车主可以对车辆的状况、使用情况等进行说明,这对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很重要。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车主作为车辆所有者,其到场提供的信息可视为鉴定材料的一部分。
2、如果车主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司法鉴定程序,如委托代理人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车主可根据此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代理人等方式参与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