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关于精神病人不离婚情况的相关内容:
1、当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配偶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如果法定代理人未代理,除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不判离的特殊情形外,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例如,若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法定代理人就需代为进行诉讼行为。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若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应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由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这是为了确保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能得到妥善保护。比如,在协商离婚事宜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并做出决定。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