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对债权人撤销权有这样的规定。要是债务人用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的担保,还有无偿转让财产之类的方式,白白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又或者故意把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延长,这就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债权人就可以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并且,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界限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得由债务人来承担。债权人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起,一年之内去行使撤销权;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都还没行使撤销权的话,那这个撤销权就消失。这个规定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搞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