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劳动仲裁二审中,当事人要明确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个时间节点,在此之前可以进行诉讼请求的增加或变更。例如,一审判决后,发现新的证据或有新的诉求,可在二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对于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要判断其与本案是否有关联。比如,与劳动争议的事实、法律关系等相关的请求通常是有关联的。同时,不能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避免给对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
3、如果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当事人需清楚了解一审的审理范围,避免超出该范围进行诉求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