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留就医相关票据如医药费、检查费等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时,可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提供工资流水等证明)、交通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向对方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若对方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理赔,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