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明确规定,该编强调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的补偿标准不确定,是因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遗弃行为的恶劣程度、对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造成的损害程度、家庭的经济状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当因遗弃导致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时,受害方有权要求遗弃方承担扶养义务,支付扶养费等费用。但具体数额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包括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