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手续通常需要双方签字确认,若 30 天内未签字,离婚协议暂未生效,这 30 天的规定是离婚冷静期,其目的是让双方冷静思考,避免冲动离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 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申请。法律依据:
同上述民法典规定,三十日内的这段时间给予双方重新考虑的机会,只要一方提出撤回申请,离婚程序就会终止。
3. 若 30 天届满后,双方均未撤回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会发给离婚证,此时离婚手续才正式完成。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 若一方在 30 天内反悔,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程序终止。法律依据:
依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三十日内的反悔权保障了当事人在冲动离婚后的撤回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