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公司按照合法程序注销且已清理完债务等事务时,一般不能再追究公司责任。例如公司已完成清算,清算报告经依法确认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此时公司法人资格消灭,通常不能再追究其责任。
2. 若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存在欺诈、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债权人可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股东等相关主体承担责任。比如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公司注销时故意隐瞒公司债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