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合同不一定非得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具体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将所写内容真实表现出来的形式。
书面合同的好处在于能够更清晰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日后发生纠纷,举证相对容易。
在实际交易中,口头合同也较为常见。只要双方的想法和表述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然而,有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特定类型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若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因此,一般情况下供货合同可以不用书面形式,但对于具体的供货合同,需要考虑是否会对合同产生不利影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