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同居期间的赠与行为,要明确区分赠与的性质。若明确表示是赠与特定一方且附有特定条件,如约定为彩礼等,分手后通常不予返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若符合此规定且满足特定条件,赠与行为有效,分手后可不返还。
2、若赠与行为未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或基于情谊等一般性赠与,分手后一般可不予返还。这是因为此类赠与更多是基于情感因素,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特定赠与。
3、当赠与财物金额较大,且对赠与人生活造成明显影响时,赠与人可主张适当返还。例如,赠与的房产价值很高,导致赠与人生活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适当返还。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居关系可参照此规定处理。
4、在处理同居赠与的钱和财物时,要综合考虑赠与的性质、金额、双方的过错等因素。不能单纯地以是否同居或分手来决定是否返还,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