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范围内的意外风险,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责任,若无约定则根据出资比例等因素分担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 若意外因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该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若意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与合伙人行为无关,其他合伙人一般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此情况在法律中并无明确具体条款规定,但从法律公平原则和常理推断,在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下,其他合伙人不应承担责任。
总之,确定合伙人在合作伙伴出现意外时的责任,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有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能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