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给予且明确用于特定事项(如购置嫁妆等)的彩礼,可主张对方返还相应金额。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掉的彩礼,一般难以要求返还。但能证明对方故意将彩礼用于不合理消费或挥霍,且这种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财产可供分割的,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方对彩礼的不当使用给己方造成了损失,请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
同上述解释第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