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来好好说说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这里面包含了一些具体的情况。
1. 挪用资金的用途方面:把本单位的资金挪去作别的用途,包括挪给个人用,或者借给别人等情况;另外,即便没有挪作其他用途,但超过三个月还未归还的,也属于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
2. “挪作他用”的范围:这里说的“挪作他用”,不只是挪到单位外面去,也包括挪到单位内部的其他用途。例如,把公司的运营资金拿去给个人买房子、做投资等等。
3. 借助职务便利的要求:挪用资金这种行为必须得是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才行,也就是利用自己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资金的权力以及所处的地位所形成的方便条件,然后把资金挪作他用。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是因为工作的关系,熟悉作案的环境,容易接近作案的目标等便利条件,则不属于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
总之,对于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行为,我们要清楚地了解这些规定,避免出现错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