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应严格按照遗嘱内容进行遗产分配,这是基于遗嘱自由原则,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遗嘱未指定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平均分配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 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鼓励赡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 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尊重继承人的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