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解散事由,且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若公司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债权人或股东也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律依据:
同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的,债权人等有权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法院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则裁定受理并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保障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清算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避免公司财产流失等问题。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