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婚后共同债务的房贷,协商确定由一方继续承担剩余房贷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如未还贷款的一半及已还贷款中属于对方的部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若房产归一方所有,该方需独自承担后续房贷并向对方支付房屋价值折价款及已还房贷中对方的份额,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包括房产等财产的价值评估及分割等事宜。
3. 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全部房贷时,该方需按时足额还款,以免影响信用记录,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双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4. 对于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该方自行偿还,与另一方无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前房贷属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