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约定一方全部支付抚养费有效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相关规定,该编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协商变更抚养相关事宜的条款,为约定一方全部支付抚养费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提供了法律基础。
2. 强调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重要性,是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只有在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这一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
3. 对于支付方出现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时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是为了适应实际生活中的各种变化,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不受过大影响。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 若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调整抚养费支付方案,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