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对方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确保离婚财产分割公平,可考虑进行财产保全,冻结对方名下车子等财产,防止其处分。例如,若得知对方有意将车子偷偷变卖,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申请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 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且可能会影响车子的使用。比如,需提供房产、现金等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在申请错误时对方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同时,车子被保全后,对方可能无法正常使用车子。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 若双方对财产分割无争议,或对方不存在上述风险,可不进行财产保全。比如,双方都清楚车子的归属和价值,且都同意按一定方式分割,就无需进行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