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平均分配形式下,决策平等能让各股东都有发言权,但因意见难以统一,往往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职权,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平均分配股权时,若各方意见不一致,就可能无法及时做出决策。
2. 绝对控股形式下,某一股东持有超过半数股权,能对公司重大决策起决定性作用,能快速推动公司决策进程。然而,若该大股东过于强势,可能引发大股东独断行为,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绝对控股时,大股东可凭借其超过半数的表决权主导公司决策。
3. 相对控股形式下,大股东虽未达半数持股,但能对公司经营管理有实质性影响,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方利益。这种形式既保证了公司决策的高效性,又能让大股东对公司有一定的掌控力。《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相对控股时,大股东的表决权虽未达半数,但能在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差异化分配形式根据股东的出资、贡献、能力等因素给予不同比例股权,能有效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运营。通过这种方式,让为公司做出更多贡献的股东获得更多股权,促进公司发展。《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差异化分配可依据此规定,根据股东的实际贡献给予相应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