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后购买且登记在老公一人名下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老公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由老公父母明确赠与老公个人且仅登记在老公名下的房产:属于老公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但登记在老公一人名下的房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出资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割。法律依据:
同上述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按出资等情况综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