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对于个人名下银行卡中的存款,若为婚前财产或因人身损害获得赔偿等明确属于个人的情况,可认定为个人财产。例如,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银行卡存款,其来源清晰,就属于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后银行卡中的存款如为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工资奖金等共同劳动收入存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生意所得的资金存入银行卡,就属于共同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判断银行卡中的存款是否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看存款的来源。若能明确证明存款是婚前个人财产存入或婚后属于个人劳动所得存入,属于个人财产;无法明确区分来源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同上述两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