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前夫债务形成时的相关文件,如借条、合同等,若没有自己的签字或明确表示知晓并同意承担该债务的内容,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不知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条规定可说明在没有明确借款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无需承担债务,若文件中无相关内容,可作为不知情的证据之一。
2、向债务的债权人了解债务形成的过程,看其是否告知过自己。若债权人未告知,也可作为不知情的一个方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告知债务人相关债务情况的义务,若未告知,可作为证明不知情的依据。
3、调查债务资金的流向,若该债务资金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自己明确知晓的用途,可作为不知情的佐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务资金未用于此,可证明自己不知情。
4、若有证人能证明自己在债务形成时并不知晓该债务情况,也可提供证人证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明自己不知情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