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资产重组合法合规且明确债务归属时,原债务由重组后相关主体按约定承担,如通过债务转移协议将特定债务转移给新主体,新主体负责该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 资产重组未明确债务处理约定时,原债务主体仍对债务承担责任,新主体在接受资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