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合伙协议有明确规定资金退还事宜,就严格按照约定执行,这样能避免后续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2. 当合伙协议无约定时,一般应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为基础,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确定。退还方式可选择现金或其他等值财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 若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退伙人需分担相应债务后再进行资金退还,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4. 退伙可能影响合伙企业经营,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退伙人承担因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