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涉及对特定无独立生活能力人群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其立案证据收集至关重要。
1. 扶养关系证据:需明确被遗弃人与被告人存在扶养关系,如亲属关系证明,这是认定遗弃行为的基础,能确定被告人的法定扶养责任。
2. 扶养能力证据:要证明被告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工作收入证明等可作为依据,若有能力却不履行,更凸显其行为的不当性。
3. 拒绝扶养证据:证人证言(如知晓情况的邻居)、通讯记录(拒绝联系被扶养人)等,能直接体现被告人拒绝扶养的主观态度和行为表现。
4. 情节恶劣证据:被遗弃人因遗弃陷入严重困境、生命健康受威胁等相关证据,表明遗弃行为的严重程度。
建议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全面收集各类证据,确保满足立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