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留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检验报告等详细记录了就医过程及病情变化,是重要的证据。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保留医疗费用凭证:缴费单据等能证明因就医产生的经济支出,这在维权过程中可明确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用的支出是患者受到损害的一部分,保留凭证有利于后续的赔偿计算。
3、保留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实物:药品、医疗器械等若有疑问可作为证据,直接与医疗行为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保留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医患沟通或医疗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可通过录音、录像进行记录,能更直观地反映实际情况。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
5、获取证人证言:如有证人,应尽量让其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情况,为医疗事故的认定提供更多线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