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执行机关可依判决对夫妻双方财产采取措施,如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拍卖共有的房产等,这是为了实现债务清偿。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执行过程中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这体现了法律对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会暂时中止,待其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