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权的抗辩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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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可抵制强制执行,当债务被判定为共同财产时,需双方共同清偿。但如债务属个人所得,仅能以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指婚姻期间依据《民法典》取得并共有的财产,可通过约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类型(如薪资、经营收益等)确定。即使婚前个别财产经过长时间共同使用可视为共有,或军人退伍费、承包收益等特殊情况,也纳入共同财产考量。赠予对方或双方父母的财产在婚后也可能成为共有。
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权的抗辩

一、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权的抗辩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对强制执行权利产生抵制效果。

当法院作出的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时,债务便须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采用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然而,这并不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

若法院判定债务属于单方面个人所得之债务,仅需由债权人负担者,则仅能以共同财产中所涉个人部分进行偿还。

在此情况下,将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阻止强制执行权利的执行。

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注册婚姻持续期内所取得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财产。

这些财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拥有权,并且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处置权。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法律,我们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方法如下:

首先,当事人应将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为此立誓作证;

第二,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薪资薪金。

(2)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等。

此外,我国相关法规及政策亦将夫妻共有财产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1)若夫妻在婚前无法准确查明其财产状况,或者虽然属婚前个人财产,但经过多年婚姻生活,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此项财产,都可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退伍、转业军人领取的退伍费用、转业后费用,若在离婚时,夫妻长久共同生活的时期较长,将可以参考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加以分割;

(3)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以及承包责任田的年度收益,以及年内未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专业投入的资金;

以及(4)在确定结婚关系之后,一方向另一方或者双方向双方的父母赠予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同财产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权

倘若符合特定的条件,那么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得以抵抗强制执行权。

假如经法院裁决后认定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便理当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并以共同财产进行偿付,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自然无法通过强制执手段来实现债权;

可若法院依法裁判确定该笔债务仅为一方个人之债,且由负债之人独自负担,那么仅能使用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应得的那份份额用以清偿债务,此时却也能够在某些层面上对强制执行权产生抑制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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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对按份共有的房屋怎么强制执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房屋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那么房屋共有就是指两个单位或个人以上共有的房屋。
房屋按份共有是什么意思?
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
例如:和共有四件房屋,双方各有一半份额。这并不是说小红和小明每个人各自占有两间房,而是这四间房的每一间都是双方各自有一半份额。
房屋共同共有是什么意思?
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什么区别?
房屋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都是对同一房屋共同拥有所有权的形式,但二者却存在着差异: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存在的,如家庭、夫妻等关系存在为共同共有的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志发生即可。因此,二者的不同更多的表现为享受的权利范围不同。
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共有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例如
、是夫妻,二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分割哪一部分是谁的。如果两人离婚,可依法分割。而按份共有则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如
、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并约定每个人有一半份额,则每个人拥有50%的权利,不因其他因素而发生变化。
在房屋处理过程中两种共有方式有什么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自己的份额,不需征得他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只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在共同共有的房产处理如转让、赠与、抵押时,共有人有权对整体房屋进行处分,但需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或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处分房屋时有书面同意、口头同意和默认三种方式,因此如果某一个或几个共有人处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知道而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如果共同共有人对房产处分意见不统
一,可以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但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因此无论房屋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房屋的权利人必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债务人如何抗辩债务人的抗辩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权利。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票据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抗辩。
(1)“对物抗辩”,又称“绝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的票据持有人。此种抗辩的事由,是指票据自身发生缺陷或票据行为发生缺陷。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
(2)“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
那么,票据抗辩是绝对的权利吗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
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举例来说明这种关系: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方作为买方签发一张远期票据结乙方。
其后,乙方因对丙方有欠款,又将该票据支付给丙方。在这个过程中,乙方没有向甲方履行交货的义务。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这就是所谓“抗辩的切断原则”。
但是,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也不能绝对化,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例外,这主要是针对某些有恶意行为的持票人与前手人串通来欺诈票据债务人。比如:在上述甲方与乙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丙方明知乙方没有能力履行交货义务,或明知乙方不想履行交货义务,而从乙方处取得该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票据抗辩就同时可以对抗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票据的,因未给付对价,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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