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对强制执行权利产生抵制效果。
当法院作出的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时,债务便须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采用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然而,这并不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
若法院判定债务属于单方面个人所得之债务,仅需由债权人负担者,则仅能以共同财产中所涉个人部分进行偿还。
在此情况下,将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阻止强制执行权利的执行。
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注册婚姻持续期内所取得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财产。
这些财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拥有权,并且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处置权。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法律,我们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方法如下:
首先,当事人应将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为此立誓作证;
第二,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薪资薪金。
(2)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等。
此外,我国相关法规及政策亦将夫妻共有财产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1)若夫妻在婚前无法准确查明其财产状况,或者虽然属婚前个人财产,但经过多年婚姻生活,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此项财产,都可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退伍、转业军人领取的退伍费用、转业后费用,若在离婚时,夫妻长久共同生活的时期较长,将可以参考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加以分割;
(3)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以及承包责任田的年度收益,以及年内未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专业投入的资金;
以及(4)在确定结婚关系之后,一方向另一方或者双方向双方的父母赠予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同财产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权
倘若符合特定的条件,那么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得以抵抗强制执行权。
假如经法院裁决后认定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便理当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并以共同财产进行偿付,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自然无法通过强制执手段来实现债权;
可若法院依法裁判确定该笔债务仅为一方个人之债,且由负债之人独自负担,那么仅能使用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应得的那份份额用以清偿债务,此时却也能够在某些层面上对强制执行权产生抑制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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