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权的抗辩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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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可抵制强制执行,当债务被判定为共同财产时,需双方共同清偿。但如债务属个人所得,仅能以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执行。夫妻共有财产指婚姻期间依据《民法典》取得并共有的财产,可通过约定或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类型(如薪资、经营收益等)确定。即使婚前个别财产经过长时间共同使用可视为共有,或军人退伍费、承包收益等特殊情况,也纳入共同财产考量。赠予对方或双方父母的财产在婚后也可能成为共有。
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权的抗辩

一、共同财产能否作为强制执行权的抗辩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夫妻共有财产可以对强制执行权利产生抵制效果。

当法院作出的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时,债务便须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采用共同财产予以清偿。

然而,这并不足以对抗强制执行权利;

若法院判定债务属于单方面个人所得之债务,仅需由债权人负担者,则仅能以共同财产中所涉个人部分进行偿还。

在此情况下,将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阻止强制执行权利的执行。

夫妻共有财产指的是注册婚姻持续期内所取得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财产。

这些财产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拥有权,并且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完全平等的处置权。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法律,我们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方法如下:

首先,当事人应将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为此立誓作证;

第二,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获取的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薪资薪金。

(2)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等。

此外,我国相关法规及政策亦将夫妻共有财产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1)若夫妻在婚前无法准确查明其财产状况,或者虽然属婚前个人财产,但经过多年婚姻生活,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此项财产,都可以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退伍、转业军人领取的退伍费用、转业后费用,若在离婚时,夫妻长久共同生活的时期较长,将可以参考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加以分割;

(3)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以及承包责任田的年度收益,以及年内未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专业投入的资金;

以及(4)在确定结婚关系之后,一方向另一方或者双方向双方的父母赠予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同财产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权

倘若符合特定的条件,那么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得以抵抗强制执行权。

假如经法院裁决后认定该项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那么便理当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并以共同财产进行偿付,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自然无法通过强制执手段来实现债权;

可若法院依法裁判确定该笔债务仅为一方个人之债,且由负债之人独自负担,那么仅能使用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所应得的那份份额用以清偿债务,此时却也能够在某些层面上对强制执行权产生抑制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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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证据抗辩,即对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内容、证据的证明力等提出抗辩意见;
其二是妨诉抗辩,即除证据抗辩之外的其他程序抗辩方式,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异议都是表现为防御手段的程序抗辩。诉讼或仲裁中的抗辩不全体现为程序抗辩,实体抗辩也被大量使用。就实体抗辩而言,

一,在针对诉争事实提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都足以影响请求权的内容并进而会影响请求权的实现,或者因诉请一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而导致请求权不存在,或者因该事实得不到法律的积极评价而导致请求权消灭,还有可能因该事实不完全成立而导致请求权内容发生变化;

二,还有一种实体抗辩,虽然会影响到请求权的实现,但却不会影响请求权的内容,这便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概念,它是针对请求权的防御权,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抗辩权。这说明抗辩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且其行使总是后于请求权的行使。我国《担保法》给抗辩权下了很好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3]这一定义是针对债权请求权所下,在物权请求权场合,抗辩权也有适用的余地。与其他实体抗辩方式一样,抗辩权既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使用,也可在诉讼或仲裁外被援引,只要在对方提出请求权主张时行使抗辩权,在抗辩权成立的情况下,就可实现阻却请求权实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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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并专属于保证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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