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男方也有权请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 生活困难应指给付彩礼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律依据:
此为司法解释中的具体解释内容,无明确单独的法律条文对应。
4. 若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如购置家具、家电等,一般不予返还。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中未明确具体对应条文,但符合公平合理处理彩礼问题的精神。